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方泽坤)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建设开发公司将其高速公路项目中的两个标段分包给某工程劳务公司。工程竣工交付后,某建设开发公司迟迟未向某工程劳务公司支付部分到期工程款、质保金等款项,某工程劳务公司遂将某建设开发公司诉至平江法院。同时,某工程劳务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某建设开发公司合计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某建设开发公司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其得知被保全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希望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措施。后某建设开发公司向平江法院提交由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诉讼保函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见索即付诉讼保函内容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依法裁定解除本案对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计6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涉案企业被查封、冻结后,其生产经营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折中办法,能够同时保障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双方利益。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作为现金保证的替代物,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若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保全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向银行索赔,简化全流程,提高获偿效率。
在传统财产保全中,被保全企业资金被冻结,影响资金流动性和正常生产经营,尤其对现金流依赖度高的企业,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通过见索即付保函置换财产保全,企业被冻结资金得以解封,有效缓解资金压力,让企业能将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维持正常生产节奏,降低经营风险。如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在资金解封后可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发放员工工资,保障企业平稳运行。
平江法院基于对申请人的负责,会严格审查出具保函的主体性质,通常只认可保险公司、银行或国有担保企业。适用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保全方式是平江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这一方法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又给予债务人合理喘息空间,有利于释放企业发展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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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